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例如,

父母为子女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同时登记记载父母有生之年居住于此;

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儿子继承,但保姆要居住至去世。

为此,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办法》,推进北京市居住权登记依法有序开展,规范和指导居住权登记工作。

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

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

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也就是说,若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不得继承和转让!北京拟出台房产居住权新规,正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