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到来,不少市民因为旅游和探亲,将家中宠物托付给亲友照顾。如果宠物在被无偿托管时发生意外,亲友应该赔偿吗?法官介绍,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此类情况,双方应以“和”为贵,相互理解。
北京三中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司女士和李女士是家住同一小区的朋友,双方因在小区遛狗相识。2023年的一天,司女士外出旅行,将宠物犬寄养在李女士家。李女士在小区花园遛狗期间,宠物犬走失。当日李女士将宠物犬找回后,宠物犬右眼出现充血,后被诊断为前房积血,全葡萄膜炎和白内障。司女士认为,爱犬之所以出现眼病,是因为李女士及其男友追逐恐吓,导致宠物犬逃跑丢失,进而出现眼部创伤,于是向法院起诉向李女士索赔七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属于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通常来说,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李女士没有牵狗绳,其男友追逐宠物犬,并在遛狗中不慎让宠物犬跑丢,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李女士是无偿保管,并不应对其苛以过高的责任,她在宠物犬走失后立刻寻回,在发现宠物犬右眼存在异常时马上送医治疗并自付费用,期间一直与司女士保持联系,详细汇报宠物犬的病情和状态。法院认为,李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难以证明宠物犬跑丢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司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也提醒饲养人,亲友在无偿照看宠物过程中,发生宠物受伤的情况时,并非任何一方所愿,双方应以“和”为贵,积极沟通,互相理解。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