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朝阳法院涉老年人监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且在全部监护案件中的占比亦逐年提高。法院表示,发生监护争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被监护人子女之间,或者无子女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之间,争议各方主张的事实通常较为琐碎,同时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从细化规范监护权的行使、明确和完善监护监督的相关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监护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被监护人子女之间,或者无子女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之间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肖华林介绍,发生监护争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被监护人子女之间,或者无子女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之间。争议各方常因过往家庭矛盾而对彼此持否定意见且矛盾不易调和,主张对方在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医疗养老、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存在不当行为,甚至认为对方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争议各方主张的事实通常较为琐碎,同时缺乏客观证据佐证,相互间已缺乏基本的信任。

实践中,亲属往往因监护人对老年人财产享有一定管理、处分的权利,便更多将监护视作一种权利,而非责任义务。当处于同一监护顺位的亲属均要求担任监护人,且都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负面情形时,各方均希望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平等地享有监护的权利。特别是,老年人在失能、失智前预先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设立意定监护的意识不高,导致此类争议频发。

此外,实践中,即便是监护顺位在后的亲属,也往往担心监护人在未经家庭成员之间充分商议,便可独自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老人财产,而要求共同担任监护人以实现监督制约效果。目前,实践中确实缺乏明确的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对其管理、处置老年人财产并无公示、商议等强制性规定约束,易发生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争议方往往要求与申请人共同担任监护人,以免一方未经商议便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或其他不当监护行为的发生。

法庭负责人建议由相关部门、组织等委托公益组织为老年人实施老龄监护等措施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负责人陈蕾建议,相关部门应从细化规范监护权的行使、明确和完善监护监督的相关制度、扩展完善意定监护设立规则、明确相关部门组织的监护职责权利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对于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无争议的情形,委托相关社会组织,依托法医、医生、社工等具备一定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失能、失智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断。根据老年人各项能力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等委托公益性组织,依托专业人员,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能力评估,判断老年人所处的阶段及监护需要,为老年人分层次实施立体化、多元化的辅助帮助、老龄监护或替代性措施。

一智力发育不全居民的堂姐、表兄申请担任监护人 法院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同意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法官贾辰介绍,居民钟某自幼智力发育不全,未曾婚育,一直随其父亲共同居住并照料日常生活,后其父亲、兄弟相继去世,母亲年迈且多病无力担任监护人。

2024年4月,钟某堂姐、表兄共同向法院申请担任钟某监护人。同时,因二人不属于近亲属这一法定监护人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经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法院向钟某住所地居委会征询意见后,居委会反馈称首次遇到此类事务,当前除法律就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外,尚无相关细化制度文件对此项工作如何开展作出规定,难以给出意见。法院参照此类案件办理流程,针对申请人及老人家庭情况拟定调查提纲、监护人承诺书模板,向居委会发送作为工作参考。居委会最终经走访调查后给出了同意担任监护人的意见,法院依法指定钟某堂姐及表兄担任监护人。二人将代理钟某继承其父遗产后,供钟某负担养老机构费用。

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钟某堂姐、表兄属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虽然其有一定监护意愿和能力,但其较之于近亲属而言与被监护人的亲缘关系较远,若要担任监护人则仍应经住所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该案中,钟某住所地居委会因目前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外,尚无实施意见或指引对法律规定的这一职责进行明确、细化规范,未能就法院征询作出正面答复。

人民法院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立足司法职能,参照法院办案流程制作调查提纲,并创新性制作监护人承诺书等模板供居委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对方以此为参考开展细致走访调查工作,形成相关记录及备案后,对二人监护申请给出了同意意见。此经验做法在后续类似案件中进一步推广适用,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起到了良好的引导效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