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姚佳音)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无卡取钱”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小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5月,小石的酒友小倪向他介绍了一份“无卡取款,每天500元”的轻松工作,虽然疑惑这样来钱似乎太快,但是想挣快钱的小石还是动了心,并来到小倪指定的酒店住下,准备开工。
随后,小倪教小石无卡、无存折在ATM机取钱,还提醒小石取钱的时候戴上口罩,说这样安全点。小石就这样开始了每天的“工作”:根据小倪的派单,在不同的ATM机前点击扫码取款,把二维码发给小倪,然后在ATM机前等着,钱就自动从ATM机里出来了,晚上再把取来的钱全部上交小倪。就这样,工作了6天的小石拿到了3000元,但也等来了警察和冰凉的手铐。
原来,小石取现的5000元是被害人转入的被电信诈骗资金。“他让我戴上口罩取钱的时候,我就猜到了这个钱来路不正,但一想到什么都不用干,取个钱就能收到500元,我就没忍住,实在是没想到这么严重。”小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石明知小倪让自己取出的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石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认罪认罚且具结悔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黑灰产业链条勾结连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轻信他人的高额回报诱惑,帮助他人取现,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同时,广大群众也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在公共场合泄露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银行登录信息,在使用ATM机取钱时仔细检查设备安全,并及时核对取款金额,保留好取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