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口头辞退员工后——
企业想以劳务合同逃避责任?没门!
员工在法援律师帮助下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最终通过调解获赔2万元
“感谢法援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为我争取权利,没想到单位能当场给我经济补偿,真的太谢谢你们了!”12月5日,终于与公司达成调解的外来务工人员张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打来电话表达感谢。
遭遇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还迟迟拿不到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相应补偿,张先生寻求法援中心的帮助。在受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顺义区总工会签约律师的全程指导和帮助下,用人单位不仅当庭向张先生支付了调解款项,还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上班中途被口头辞退
2021年11月22日,来自安徽无为农村的张先生入职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工作岗位是前台,负责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客户来访接待等工作。同时,张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但未再续订书面合同。
2023年10月31日,张先生突然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不用再来上班,还被告知工资会提前结清。“公司突然通知说业务发生调整变化,第二天就不用我了,既然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补偿?”突遭辞退的张先生十分焦急。
多方打听之后,张先生就近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咨询。值班法援律师寇萌萌了解情况后发现,职工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口头通知合同解除使得务工者缺失关键书面证据,难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律师建议我收集单位盖章的书面解除通知或者离职证明,然后就可以请他们代写后续的法律文书,一下子就让我安心了。”张先生表示,律师的详细分析指导,让他对后续维权充满信心。
公司出具证明猫腻多
“张先生联系公司后拿到的是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明,这与事实不符,也对务工者不利。”寇萌萌在跟进过程中发现,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存在猫腻,建议张先生重新索要离职通知。经过多次协调,公司又为张先生出具了一份因业务发生调整的离职证明,寇萌萌却又发现出具该离职证明的主体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主体并不相符。
经过法援律师的多次跟踪指导,张先生终于拿到了与实际相符的书面离职证明。随后,他成功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证据材料和我的讲述,寇律师不仅为我耐心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还详细分析了各项仲裁请求。”经批准,寇萌萌成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并指导张先生准备与案件有关的文书,认真梳理证据材料并拟定了案件的证据清单。
当庭调解取得赔偿
开庭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应诉。张先生提交了劳务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离职证明等证据。
寇萌萌当庭发表代理意见,主张用人单位虽与张先生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该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该份劳务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用工,却未与劳动者续签,故而也应当依法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用人单位认识到其解除合同确实存在问题。经职工与用人单位同意,仲裁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并签署了调解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向张先生支付了2万元的经济补偿。
“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常卫东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及用工责任不能通过名为“劳务合同”的一纸文件而规避,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不仅不会降低用工成本,还可能使用人单位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本报记者 赖志凯)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