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女儿能让母亲腾房吗?北京二中院:父母居住子女房屋不必然构成无权占有

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女儿能让母亲腾房吗?北京二中院:父母居住子女房屋不必然构成无权占有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董迪 摄

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女儿能让母亲腾房吗?北京二中院:父母居住子女房屋不必然构成无权占有

图为北京二中院法官前往当事人家中向其送达案件裁判文书。吴京竞 摄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道德准则。孝敬父母、友爱手足,是家族维系与延续的情感纽带。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亦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常态,感情疏离、意气之争,严重威胁并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和谐社会必然是由一个又一个和谐家庭构成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司法案例必须能够给予社会与公民积极、正向的引导。本案正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处理本案时兼顾法理情,相协调充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让群众能够从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起发生在母女之间的腾房纠纷,争议事实或许并不复杂,但着实令人遗憾。在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处理家庭财产时更偏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子女,而在赡养年老父母时贡献较多的子女不一定能够多分到老人的财产,这些都有可能演化出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并以继承、赡养、腾房等各类民事纠纷的形式涌入法院。本案审理法院对女儿以房屋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年老的母亲搬家腾房的纠纷所作出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对物权保护与赡养义务发生冲突时进行的价值判断,其正向引导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忠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与目的。诚如大家所知,民法典非常注重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物权的确认以登记为准,房屋的登记产权人,确实有权利要求其他人腾退返还其房屋。但是,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都要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如果片面理解民法典的物权条款,认为自己是产权人就必然可以随时要求他人腾房,这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未免过于任性。本案中的女儿正是忽略了为年老的母亲妥善安排居住场所属于法定赡养义务范围,而本案的判决则正是遵循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理念进行价值判断,忠实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其次,与公序良俗的融合恰如其分。日常生活中,除了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序良俗也是指引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公序良俗中的良俗,可以直接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善良风俗。本案审理法院在说理时认为,审理亲属间的腾房纠纷,应当特别注重审查是否具备腾房条件,正是基于善良风俗而进行的考量。对于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而言,仅仅是搬家腾房这一件事就足以对其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如果只因为老人名下另有其他房屋就要求其搬离多年熟悉的环境,绝非良俗本意。本案判决正是将法律法理与良俗情理妥善地融合。

  最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本案中的母女纠纷,虽然以家庭琐事为导火索,但究其根本未免不是女儿多年侨居海外,母女欠缺沟通引发感情疏离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诞生于当代社会,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多年累积的家庭矛盾或许很难通过一事一案迅速根除,但一份正向引导的民事判决,却可以让一位侨居海外多年的女儿了解当代国内社会的价值取向,从而反思如何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也可以让更多的群众理解任性行权不可取、以孝为先当铭记,从而让和谐、友善的价值观深入人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洁 吴京竞 杨华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