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深陷魔爪的“天之骄子”
——《反间谍法》普法提示(三)
长期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为拉拢策反、渗透利用的重点目标。近日,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间谍案,涉案人员安某曾是众人眼中的“天之骄子”,却因未能抵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圈套诱惑,最终身陷囹圄。
初心失守,优等生的沦陷
安某从小学习成绩优异,是他人口中“别人家的孩子”,名牌大学毕业后又顺利考入某机关重要岗位。入职后,安某勤勤恳恳、业绩突出,深得领导信任,被赋予更多重任。但随着职权变大,安某有些“飘飘然”。正当安某的虚荣心日益膨胀时,一位“知心人”在其身边悄然出现,以朋友身份对安某展现出无微不至的关怀。
一开始,“知心人”只是有意无意地打听工作中的情况,对安某负责的领域表现出较大的好奇心。这位“知心人”过于殷勤的行为也曾让安某产生怀疑,但在对方持续的情感攻势和利益诱惑下,爱慕虚荣的安某一步步丧失了底线。面对一次次的宴请、赠礼、关怀,安某对“知心人”亏欠感越来越重,面对“知心人”提出越来越过分的信息咨询请求,安某碍于面子和情谊,向其违规透露了相关信息,逐渐陷入“知心人”精心编织的陷阱。
越陷越深,敬畏心的蒙尘
在安某越陷越深时,“知心人”逐渐露出獠牙,一改温和形象,明晃晃地强迫安某为其搜集更多涉密信息。此时,接受过单位保密教育的安某已确认“知心人”就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安某虽深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恐吓威逼和金钱利诱让其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安某犹豫过是否要自首,但一想到自首后,所有的付出和荣誉都将付之东流,逃避和侥幸心理让其决定向组织隐瞒情况。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是抓住了安某这一心理,进一步胁迫安某搜集密级更高的信息。
在某次重大活动中,安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某重要涉密事项泄露,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最终,安某因犯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案后,这位曾经的“天之骄子”数次失声痛哭,悔恨不已。
为国守密,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重点关注对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核心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牢固树立反间防谍意识,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国家安全。
——强化意识,提高警惕。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手段层出不穷,可能以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等方式设下陷阱,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核心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落入圈套。
——严守纪律,严密防范。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不得私自抄录、复印、翻拍涉密文件资料;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音视频信息;不得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国家秘密。
——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