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围绕遗赠扶养协议、居住权设立、打印遗嘱等热点话题发布典型案例。
一起保姆照顾老人获赠遗产被起诉的案例备受关注。2018年2月,孤寡老人高老太与同事女儿曹璐(化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因两人产生矛盾,2020年3月,高老太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并撤销了遗赠给曹璐遗产的遗嘱。同时,高老太与保姆薛贝(化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薛贝照顾高老太,负责其生养死葬事务,高老太自愿将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财产都遗赠给薛贝。该协议由公寓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
高老太去世后,曹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人部分遗产,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被告薛贝没有尽到对老人的扶养义务,应取消其获得遗赠的权利。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了由薛贝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最需要的不是经济帮助,而是日常照料和紧急救治、体力和精神上的扶助。曹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曹璐主张自己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希望分得遗产,但该主张是基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
高老太与薛贝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老太生前的真实意愿,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昌平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法定继承的相关情形。高老太生前撤销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后,曹璐与老人在人身关系上不再有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遗产上不再有遗赠和受遗赠的关系。虽然如此,昌平法院仍对曹璐照顾和协助孤寡老人高老太的行为予以肯定。最终,法院驳回曹璐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文洁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体现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陈文洁提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要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明确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期限。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签订协议后,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保障遗赠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老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未尽扶养义务或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如扶养人虽尽到义务但存在虐待、遗弃遗赠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胤衡 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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