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乙欠哥哥赵甲420万元,之后与妻子离婚,自己“净身出户”。赵甲官司胜诉后,被欠下的钱却要不回来。弟弟挖下的坑,哥哥躲得过去吗?通州法院8月15日发布消息,法院判令,赵乙名下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离婚时的赠与无效。

赵氏兄弟曾经同为家族企业的股东。后因遇到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款。赵甲希望借此机会停止经营,分割补偿款,赵乙表示要继续经营。经过协商,赵乙和企业向赵甲出具《说明》,承诺赵甲退出经营后,给赵甲500万元。协议签订后,赵乙当场给了哥哥80万元,同时约定了后续款项支付时间。

很快,赵乙与妻子吴某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号房屋和吴某婚前财产的2号房屋以及吴某名下的存款归吴某所有;公司股权归赵乙个人所有,由此产生债权债务均由赵乙个人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共580万元及婚姻存续期间赵乙对外债务均由赵乙负责。

给哥哥付款的日子已过,赵乙始终没付钱,于是被哥哥告上法庭。法院很快下达判决,支持了赵甲的诉求。但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赵乙无可供执行财产。

了解了事情的详细情况后,赵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赵乙与吴某离婚协议中1号房屋归吴某的赠与。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赵甲如今以债权人撤销权提起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外,赵乙和吴某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于1号房屋归属是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愿达成的一致分割意见,财产分割方法也是考虑到吴某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压力,并不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同意赵甲的诉讼请求。

赵甲则表示,在和弟弟的微信沟通中,赵乙仍多次称呼吴某为“媳妇”,并表示跟吴某“凑合过”,因此赵甲其并不知道赵乙和吴某已经离婚,更不知道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乙在与吴某离婚后仍以“媳妇”称呼吴某,此行为在夫妻离婚之后不合常理,因此赵甲称其对赵乙、吴某离婚并不知情符合常理。另外,即使赵甲后来知道赵乙、吴某离婚,也并不意味着其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知情。

此外,吴某在离婚前明知赵乙存在涉案债务尚未清偿,在此种情况下,赵乙、吴某协议离婚,并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属吴某;股权虽然分割归属赵乙,但是股权已于2017年协议转让给第三人,加上公司已是负债经营,等于公司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赵乙个人债务等所有债务均归属赵乙。此财产分割方法明显极其不均衡,导致赵乙无财产清偿自身债务,影响了债权人赵甲的债权实现,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无偿转让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赵乙与被告吴某离婚协议书中“1号房屋归协议人吴某所有”的条款。

判决作出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