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
因私出国(境)
相关管理规定
证件管理
退(离)休干部已持有的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均应交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申请事项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的父母、配偶父母(均包括养父母,下同)、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子女。
3、出国(境)为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短期出国(境)继承或者受委托处理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4、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疗重、急疾病。
5、具有正高职称,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或者文化交流活动。
6、申请出国(境)旅游的。
7、探望或照看在国(境)外留学或定居孙子女、外孙子女。
8、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证件办理
因私出国(境)均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查,没有明确出国(境)事由的,不得单独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审批权限和流程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征求意见。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纪委)、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等方面的意见。
严格审批。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综合征求意见情况,视情况予以审批。
事后报告。返回后10日内,本人应将出入国(境)时间及行程、在外表现、是否逾期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时间要求
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间隔时间,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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