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被狗咬伤怎么反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的刘女士在早高峰搭乘电梯下楼时,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她立刻将宠物狗踢开。之后,刘女士把狗主人王女士诉至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元。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5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了被咬伤的相应赔偿,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而犬主人却又提起诉讼,反倒向刘女士索赔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女士将狗踢开的行为没有过错,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因此,驳回了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CCTV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