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水资源是“生命之源”。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今年10月15日对外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专题报道《水资源迎来“费改税”》,本期推出中篇《水资源税怎么收?》。
三部门明确,改革试点的全面实施,将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那么,水资源税要怎么收?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其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办法》还对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同时,特别明确,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未来如果启用地下水,那会比地表水的税负要高;在超采地区采水也要比其他地区税负要高。另外,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像沿海城市,税额也要高。我们实行分类调节,地区差别的税额,就是为了精准引导企业的用水需求。”
在水资源费改税的第一个试点省份河北,实行差别税率已经有8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刘彦辰介绍:“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加倍征税,高耗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税额标准调高。同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正常生产用水,维持原有的负担水平基本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并对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水取自哪里,税收就应该交在哪个地点,税收用于当地进行水资源保护,以及水污染的治理资金使用,这符合来源地原则。由生产地改为取水地的纳税地点的变化,事实上还有助于减少水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率,能够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在税收优惠方面,《办法》还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施正文认为,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发挥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这个税收优惠是指一些不属于水资源征收范围,就不征税,所以《办法》规定了一些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形,比如,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免税;另外有些国防需要的水资源,也是免税的。并且授予地方可以根据情况来规定一些具体的减免税制。”施正文表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这两天,云南、重庆等全国多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纷纷发布通知,对水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重庆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熙表示,税收杠杆的倒逼作用,加上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引导激励,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从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企业的水资源税负将与其用水量、用水效率直接挂钩。比如,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的水资源税。”唐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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