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与张彬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张彬因病突然去世。王丽认为,其对张彬尽了几乎全部的扶养照顾义务,依法应当继承张彬的遗产,故以继承为由将张彬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即张彬继母陈红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结合王丽对张彬的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王丽的继承份额为10%,鉴于王丽的继承份额较小且陈红已实际支取相关遗产,判决陈红给付王丽相应折价款78119.86元。

案情简介

王丽诉称,被继承人张彬于2019年因病突然去世,陈红系张彬继母,是张彬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王丽与张彬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2年与张彬相识之后,王丽一直照料张彬生活,直至张彬去世。张彬没有固定工作,身体又不是很好,生活开销基本上都是王丽支出,包括其名下房屋和车辆都是用王丽给张彬的钱购买。张彬生病住院期间,也由王丽像妻子一样进行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张彬去世之后,相关丧葬费用也由王丽支出。王丽认为,其对被继承人张彬尽了几乎全部的扶养照顾义务,依法应当继承张彬的遗产。另外,因房屋和车辆属于王丽和张彬的共同财产,需先析出王丽的一半的份额,再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彬名下的房屋和车辆中张彬享有的50%的份额中的三分之一份额。

陈红辩称,王丽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房屋和车辆都登记在张彬名下,属于张彬个人所有,不属于王丽和张彬的共同财产。王丽对张彬名下的房屋、车辆、存款和社保均没有继承的权利。张彬生前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不需要任何扶养,王丽和张彬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没有同居,缺乏照顾张彬生活的基础,二人之间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互赠礼物、互相购买东西都是正常行为,不能以此为依据取得继承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其与张彬的共同财产,但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对于王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二人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应系张彬个人财产。

关于王丽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彬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而言确不需要王丽提供额外经济来源,但王丽自2012年初即与张彬确立恋爱关系,且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二人感情稳定而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此亦应属于扶助义务的重要体现,而陈红对此既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本人对张彬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具体遗产分割上:对于王丽继承的份额上,法院结合王丽与张彬的恋爱关系持续时间、是否同居、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10%,其他份额应由陈红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王丽的继承份额较小,且陈红已实际支取相关遗产,故张彬的房屋、车辆、存款均由陈红继承,由陈红给付王丽相应折价款78119.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司法实践中,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应系张彬个人财产。张彬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而言确不需要王丽提供额外经济来源,但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二人感情稳定而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此亦应属于扶助义务的重要体现,故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常见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权益作出补充规定。在此提醒,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虽然是法律赋予主要扶助的人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任意以此为由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需要提交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相关证据,其是否有资格分割遗产、分割遗产的具体比例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扶养情况酌情作出判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